目录第一部分、政策法规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4、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5、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6、关于做好本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7、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8、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9、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意见10、云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11、云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二部分、奖助工作1、云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意见(试行)2、云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3、云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4、云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5、云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6、云南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7、关于设立方国瑜奖学金的决定8、云南大学对《关于设立方国瑜奖学金的决定》的补充规定9、关于设立熊庆来奖学金的决定10、云南大学对《关于设立熊庆来奖学金的决定》的补充规定11、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12、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13、云南大学东陆奖学金管理办法14、云南大学伍达观教育基金奖学金评选办法15、云南大学香港思源奖助学金评选办法16、云南大学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17、云南大学美国赵氏廷芳基金奖学金评选办法18、云南大学南方地球物理奖学金评选办法19、云南大学地学攀登奖学金评选办法20、云南大学佐波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第三部分、团学工作1、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2、云南大学共青团奖惩暂行条例3、云南大学团组织推荐团员入党办法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级学生组织成员和活动管理的意见5、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校级学生干部管理的规定6、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7、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第四部分、安全与纪律管理1、云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2、云南大学假期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关于禁止学生携带、存放管制刀具的公告4、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5、云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试行)6、云南大学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暂行办法(试行)7、云南大学呈贡校区学生日常行为注意事项(试行)第五部分、国防教育1、云南省在校学生兵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相关优惠优待政策第六部分、其他1、云南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2、云南大学学生使用校园网管理办法(暂行)3、云南大学学生上网行为管理规定4、云南大学学生借阅图书资料管理规则5、云南大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6、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7、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8、云南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9、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设置一览表10、云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一览表11、云南大学作息时间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年3月29日)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26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